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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跨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事件管轄學校是否提供匿名版調查報告予被害人學校疑義,請依說明辦理

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回復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回報系統)之陳報,於被害人學校部分,其填報程序為:受理(勾選是)→是否組成調查小組(勾選否)→不組成調查小組原因(勾選被害人學校)→陳報性平會討論該事件之會議紀錄。此類被害人學校之通報事件,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應對該案件進行相關因應作法之討論(包括派員參與調查、視被害人意願提供必要之諮商輔導與協助措施等),並做成紀錄,無需陳報調查報告。
(二)又如被害人學校取得調查報告係為擬定提供被害人適當輔導措施乙節,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第24條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5條、第26條及第27條已明定學校於調查處理上揭事件期間,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必要之處置以保護被害人,並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提供必要及適當之協助。當被害人學校知悉學生發生該等事件或接獲事件管轄學校通知調查事宜時,請於性平會召開會議時,通知輔導室或諮商中心派專責輔導諮商人員列席,以利渠等專業人員於徵詢被害人之意願(並通知法定代理人)後提供諮商輔導之協助。爰事件管轄學校於事件調查處理完竣後,並無應提供調查報告予被害人學校之必要,且當被害人無意願接受諮商輔導之協助時,學校並無權強制被害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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