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
一、防治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時,應評估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並協助連結相關目睹兒少輔導資源,以減緩兒童及少年因目睹家庭暴力所受之傷害。
二、上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倘仍在學中,應轉知教育資源協助,相關辦理原則及實施流程(附件1)如下:
(一)轉知單一聯繫窗口:國中小學生目睹家庭暴力請轉知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請依附件2聯繫窗口名冊辦理。
(二)轉知時應填具知會單:為利受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掌握個案相關資料,防治中心應填具「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案件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知會單」」(如附件3),受轉知單位於接獲知會單後應於一個月內回覆防治中心有關個案處理情形。
(三)學校啟動三級輔導: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受理防治中心之個案轉知後,應轉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啟動三級輔導,如為一般性個案,建議由學校整合校內相關資源提供協助輔導;另經評估有需要專業及深入輔導者,則建議轉由各地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協助連結專業輔導資源。至有關學齡前或學前教育及特殊個案,建議由防治中心優先考量連結其他專業輔導資源,倘有困難,需學生諮商輔導中心給予協助,則請防治中心事先邀集教育局(處)、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及學校等召開個案會議,擬定個案輔導處遇計畫,再交由相關單位執行。
(四)維護目睹兒少隱私及尊嚴:防治中心與學校就受理個案轉知及提供服務時應注意避免標籤化,及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五)定期召開研商會議,促進合作共識:為使防治中心及教育局(處)針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目標及彼此分工有共識,防治中心應邀集教育局(處)、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及學校代表等,就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轉知輔導機制等召開研商會議,凝聚合作共識,每年並應定期(如每季或每半年等)就執行情形召開檢討會議,隨時檢視落實情形,並將會議紀錄副知本部。
(六)防治中心與學校權責分工之釐清:學校係屬防治中心處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個管資源連結,學校針對轉知之個案輔導處遇目標主要以協助兒童及少年在校穩定就學、增進正面人際互動經驗及減緩目睹暴力之創傷等,至有關該兒童及少年家庭之相關問題則由防治中心評估及協助連結相關資源予以協助。
二、上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倘仍在學中,應轉知教育資源協助,相關辦理原則及實施流程(附件1)如下:
(一)轉知單一聯繫窗口:國中小學生目睹家庭暴力請轉知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請依附件2聯繫窗口名冊辦理。
(二)轉知時應填具知會單:為利受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掌握個案相關資料,防治中心應填具「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案件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知會單」」(如附件3),受轉知單位於接獲知會單後應於一個月內回覆防治中心有關個案處理情形。
(三)學校啟動三級輔導: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受理防治中心之個案轉知後,應轉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啟動三級輔導,如為一般性個案,建議由學校整合校內相關資源提供協助輔導;另經評估有需要專業及深入輔導者,則建議轉由各地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協助連結專業輔導資源。至有關學齡前或學前教育及特殊個案,建議由防治中心優先考量連結其他專業輔導資源,倘有困難,需學生諮商輔導中心給予協助,則請防治中心事先邀集教育局(處)、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及學校等召開個案會議,擬定個案輔導處遇計畫,再交由相關單位執行。
(四)維護目睹兒少隱私及尊嚴:防治中心與學校就受理個案轉知及提供服務時應注意避免標籤化,及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五)定期召開研商會議,促進合作共識:為使防治中心及教育局(處)針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目標及彼此分工有共識,防治中心應邀集教育局(處)、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及學校代表等,就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轉知輔導機制等召開研商會議,凝聚合作共識,每年並應定期(如每季或每半年等)就執行情形召開檢討會議,隨時檢視落實情形,並將會議紀錄副知本部。
(六)防治中心與學校權責分工之釐清:學校係屬防治中心處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個管資源連結,學校針對轉知之個案輔導處遇目標主要以協助兒童及少年在校穩定就學、增進正面人際互動經驗及減緩目睹暴力之創傷等,至有關該兒童及少年家庭之相關問題則由防治中心評估及協助連結相關資源予以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