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制轉銜期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方式
學生於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案件之管轄權,並已於101年5月24日修訂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3條第2項定明。
倘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於學制轉銜期間遭受學校教職員工或學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惟被害人是否繼續升學或就讀學校尚未確定,亦未具有學籍,則該被害人並不符合防治準則第9條所定「學生」之身分,此時學校之處理請參照上開函釋,除應視其情節依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並請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協助受害者向加害者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向學校提出申訴時,學校之處理程序得比照性平法之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倘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於學制轉銜期間遭受學校教職員工或學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惟被害人是否繼續升學或就讀學校尚未確定,亦未具有學籍,則該被害人並不符合防治準則第9條所定「學生」之身分,此時學校之處理請參照上開函釋,除應視其情節依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並請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協助受害者向加害者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向學校提出申訴時,學校之處理程序得比照性平法之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