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意申請調查之處理之相關疑義說明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人員因處理校園性別事件,詢問下列處理流程疑義:
(一)學校發生疑似性別事件,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需要上傳(指於本部之回報系統)雙方當事人(行為人及疑似被害人)之簽復學校不申請調查同意書嗎?
(二)若事件非涉及公益(多人受害,多人涉案,非師對生案件…),學校端若經性平會會議決議,不依職權啟動檢舉調查,是否違法?
(三)依據性平法第28條之規定,行為人並無申請調查權,若欲自清,得否以檢舉調查方式俾進入調查程序?
上揭疑義,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該當事人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倘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業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由渠確認後簽名或蓋章,並提經性平會討論後,於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二)查現行性平法並未定有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職權啟動檢舉調查之規定,倘所通報事件經性平會開會討論,考量並未涉及公益,且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亦表明不願申請調查時,性平會得僅就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後,於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三)上揭會議紀錄並請學校送達該事件之雙方當事人,倘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收悉會議紀錄後變更其意願時,學校自得請渠提出申請調查,或經任何人提出檢舉後,由性平會啟動調查處理程序。
(四)復查性平法第28條第2項係規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並未訂有行為人基於自清之理由得發動調查程序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向學校申請調查該等事件之權利,並不因渠是否填具「放棄」或「切結」不申請調查而影響其申請調查權利之行使,爰提醒學校於事件處理過程,盡可能依性平法第23條及第24條之規定維護當事人權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無意願申請調查時,亦請避免再要求該當事人簽復「放棄」或「切結」不申請調查之相關文件。
(一)學校發生疑似性別事件,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需要上傳(指於本部之回報系統)雙方當事人(行為人及疑似被害人)之簽復學校不申請調查同意書嗎?
(二)若事件非涉及公益(多人受害,多人涉案,非師對生案件…),學校端若經性平會會議決議,不依職權啟動檢舉調查,是否違法?
(三)依據性平法第28條之規定,行為人並無申請調查權,若欲自清,得否以檢舉調查方式俾進入調查程序?
上揭疑義,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該當事人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倘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業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由渠確認後簽名或蓋章,並提經性平會討論後,於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二)查現行性平法並未定有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職權啟動檢舉調查之規定,倘所通報事件經性平會開會討論,考量並未涉及公益,且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亦表明不願申請調查時,性平會得僅就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後,於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三)上揭會議紀錄並請學校送達該事件之雙方當事人,倘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收悉會議紀錄後變更其意願時,學校自得請渠提出申請調查,或經任何人提出檢舉後,由性平會啟動調查處理程序。
(四)復查性平法第28條第2項係規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並未訂有行為人基於自清之理由得發動調查程序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向學校申請調查該等事件之權利,並不因渠是否填具「放棄」或「切結」不申請調查而影響其申請調查權利之行使,爰提醒學校於事件處理過程,盡可能依性平法第23條及第24條之規定維護當事人權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無意願申請調查時,亦請避免再要求該當事人簽復「放棄」或「切結」不申請調查之相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