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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說明:
一、 依據本縣縣立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以下簡稱獎助辦法)辦理。
二、 請貴校檢送符合獎助辦法第二、三條規定條件之學生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免備文於110年9月22日前逕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生輔導與特殊教育科,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一) 「獎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 109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公文影本。
(二) 「助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 109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公文影本。
3、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四、 三年內(107至109年度)未領取本獎助金且110 學年度內未領取任何獎助學金、教育補助金費及未享有公費者,始得申請本獎助金,各校應確實審查申請學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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