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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或多元文化課程」鼓勵教師應於107年度完成相關課程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或多元文化課程」鼓勵教師應於107年度完成相關課程,以提高本縣之完成率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014232號函辦理。
二、依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或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另同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各十八小時或一學分。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四小時。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三、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執行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作業計畫,該校提供旨揭資料。請本縣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應於107年度撥冗完成該項課程,以提高本縣之完成率。
四、有關統計數據或修習課程相關問題,請逕洽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曾婉菱小姐;電話:04-22183664,電子信箱:smallrice0312@mail.nt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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