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修正「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名稱並修正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6555B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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